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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修訂了在航機上攜帶鋰電池的要求

2015年12月1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局於今天頒佈了在航機上攜帶含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的新要求,包括把電子香烟納入規範。

新規定將於201611日生效。對於手提式、並且內置有鋰電池的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照相機、攝錄機等等,倘其鋰金屬電池含量不超過2(grams)或鋰離子電池容量不超過100瓦時(Wh),乘客可選擇把產品放置在寄存或手提行李內,兩者皆可。但倘該些電子產品的鋰金屬電池含量超過2(grams)或鋰離子電池容量超過100瓦時(Wh),攜帶者便需提前向航空企業提交申請,獲批准後按要求放置在手提或寄存行李內。所有備用電池仍維持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瓦時(Wh) = 安培(Amps) x 電壓 (Voltage))

另外,民航局亦把現時於世界各地越趨流行的電子香烟納入規範,新規定要求乘客必須把產品放置在手提行李內,並且只能攜帶自用量。

民航局一直跟隨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確保澳門所實施的航空安全和保安措施與國際接軌,是次的修訂亦是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標準而進行。

民航局透過20151201日第AC/AGA/009R01號航空通告—“乘客和機組人員攜帶鋰電池的限制” 公佈了上述規定,乘客可瀏覽民航局官方網站內的 “法規和多邊公約 - 航空通告” 查看全文,連結如下:

http://www.aacm.gov.mo/chinese/publications_aga.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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