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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註銷車輛無須繳付2017行車稅

2017年1月6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就網上出現有關車主申請註銷車輛前需繳付2017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之言論,交通事務局特此澄清,如車主計劃於331日前註銷車輛,無須繳付2017年度行車稅,只須携帶相關文件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申請;如欲繼續使用車輛,則須於331日前辦理行車稅手續。

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相關規定,交通事務局於1月至3月期間徵收2017年度汽車、電單車及工業機器車的使用牌照稅。鑒於近日有人於網上社交平台,發表車主於年初申請註銷車輛前需繳付2017年度行車稅之誤導公眾的言論,局方特此重申︰如車主計劃於331日前申請註銷車輛,無須繳付2017年度行車稅,只須携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副本、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劏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相關手續;要注意若註銷車輛需要局方協助移走,在辦理手續前,應將車輛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車位內,並按照實際情況繳付停泊費用,直至車輛被移離,以免影響交通或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罰款。

交通事務局同時提醒車主,如欲繼續使用車輛,須於331日前携同車輛登記摺正本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銀行或相關指定地點繳交行車稅,或登入https://epay.dsat.gov.mo電子繳費網站辦理相關手續。逾期繳納行車稅可被徽收過期罰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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