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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舉行《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講解會

2017年1月20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民政總署食品安全中心日前舉辦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講解會並邀請衛生局派員出席向業界說明有關內容

28/2016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標準已於去年年底頒佈並將於本年二月下旬生效有見及此民署食安中心舉辦講解會邀請澳門主要嬰兒配方食品入口商出席向其講解及要求經銷相關產品時須嚴謹遵守標準之規範並邀請衛生局代表到場解答業界有關嬰兒配方食品進口申請的問題講解會於一月十八日在營地活動中心禮堂舉辦超過七十名業界代表出席

根據已生效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旦發現生產經營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被科處澳門幣五萬元至六十萬元的罰款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當中特區政府為保障嬰兒健康成長制訂了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成分要求》,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已充分考慮了食品法典委員會產品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以配合國際及本地情況並確保不會對嬰兒配方食品供應構成影響及避免貿易障礙等問題

按本標準的定義,“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嬰兒配方食品 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或液態狀的母乳替代品如果哺乳不可行嬰兒配方食品便是嬰兒出生後至可開始輔食餵養之前唯一能滿足其營養需求的食品由於未開始添加輔食的嬰兒無法從其他食品中獲取營養因此規管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安全性及充分性對保障嬰兒健康十分重要本標準從能量值營養成分的含量以及營養成分的比例三方面訂定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以確保其能滿足嬰兒正常營養需求從而保障嬰兒健康成長然而本標準不適用於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

特區政府分階段有序地制定食品安全標準並持續更新有關食安標準可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或瀏覽民署食安資訊網http://www.foodsafety.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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