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須訂定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和調解程序。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行政法規草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設協調員一名,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對調解申請進行初步評估。具體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員負責,按照法律的規定,調解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及操守,經適當的調解技巧培訓,並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草案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提出請求,要求中心介入調解。經初步評估後,有關爭議將交予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程序的預審原則上應在一百二十日內完成,調解的結果將以書面訂立,並由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員簽署。在調解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參與調解程序。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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