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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就有關駐校健康促進人員的問題作出說明

2017年3月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衛生局表示,根據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指引,目前學校的健康促進人員的入職要求是具備澳門衛生局發出的醫生、中醫生或護士執照,或擁有衛生教育、預防醫學或相關學科範疇的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士擔任,他們主要職責是以健康促進為目的,並不是以醫療服務為目的。要明確的是,醫療行為是指所有關於個人或群體健康之預防、診斷和預後評估、開處及執行治療康復措施為目的之活動,只限由註冊的醫療人員在獲衛生局批准的場所內施行。隨著《醫療事故法》的生效及實施,由於學校的醫療室及人員配置不符合條件提供醫療服務,對駐校的醫療人員、學生及校方均沒有足夠的保障,為此,經與教青局溝通,並與相關學校代表及駐校的醫療人員進行講解會,日後倘若學校需要在校內提供醫療服務,將會根據學生/教員的人數訂立醫護人員的數量比例,以及場所內的設施設備等配置要符合申請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牌照的要求。

而對於有傳《醫療事故法》生效後,駐校的醫療人員不容許為學生塗抹白花油、不得對一些不適症狀作出處理、以及牌照會被取消的問題,當中存有一些誤解,衛生局特此作出澄清。《醫療事故法》是針對進行醫療行為而導致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健康的事實,然而,皮膚表淺傷口處理、外塗非處方藥物及緊急救助的行為均不屬於醫療行為,除駐校的健康促進人員可執行外,家長或老師、甚至學生自己也能協助處理上述情況,由於這些情況並不構成醫療行為,故此,不適用於《醫療事故法》。

而有關學生需要服藥的問題,學校應制定安全的派藥指引,若學生病情嚴重及反覆,宜留在醫院或家中密切觀察及跟進治療;若病情輕微或平穩,駐校的健康促進人員可在獲得家長的授權下,按照家長的書面指示,協助學生服藥,確保服用之藥物及份量正確無誤。

此外,屬於註冊醫療人員的駐校健康促進人員,基於目前學校並不具備合適的醫療設置,該等人士不得在校提供醫療服務,但沒有如傳言所指衛生局會因此而取消駐校醫療人員的牌照,對此衛生局將會作出跟進處理,需要強調的是,衛生局不會取消駐校醫療人員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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