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選管會發出第 3/CAEAL/2017 號指引,規定在場所內或對外開放進行活動的空間以合法方式張貼的圖文宣傳品,應由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於9月15日午夜12時前拆除。
場所或對外開放活動的負責人及承租人,或沒有承租人時,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應確保已張貼的宣傳品於9月15日午夜12時前確實拆除。
對於不遵守該具約束力的指引者,適用選舉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加重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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