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車輛使用牌照稅的結算及繳納須於每年1月至3月透過交通事務局進行,於上述期間,會有大量市民繳納行車稅,即使現時交通事務局三個服務專區、財政局、郵電局及九間銀行可提供繳納稅款的服務,但上述地點均存在時間限制且輪候需時。
為方便市民繳納有關稅款並領取或補發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建議允許透過使用政府的自助服務機列印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附件二所載的標誌的新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調整標誌式樣尺寸;刪除原標誌式樣中有關交通事務局及代收機構“存根”的部分;將標誌式樣中的“年份及結算編號”改為“年份及序號”和“結算編號”兩項,將“強制性驗車”的表述修訂為“定期檢驗”,以及將“通行稅”的中文表述修訂為“車輛使用牌照稅”。
草案建議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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