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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法案冀明確職介所準照制度及運作規範

2017年12月28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行政會於1228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及《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兩份法律草案,並將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於28日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發佈會,由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該兩份法案詳情。

其中,《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旨在訂定向職業介紹所發出準照的制度及規範其運作,並適用於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的自然人、公司及社團。該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規範職業介紹所準照的發出要件、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完善職業介紹所收費制度、完善處罰及監管制度,以及過渡規定。此外,法案還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

該法案建議明確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向服務使用者收取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促使服務使用者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增設的退還及減收服務費機制規定,當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介所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退還或減收至少一半的服務費,而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介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至少一半的服務費。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為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首階段制訂的法案,其主要內容有修訂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時間制度,以及加強人員因在職意外導致長期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保障、增設活動及比賽的獎勵制度。

在工作時間制度方面,該法案增設“待命制度”及“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待命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門要求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且已離開工作崗位後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的制度,法案訂定相關的執行規則及津貼計算;“特定工作時間制度”是參照輪值工作的作法,訂定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的安排、津貼及補假方式。

另外,該法案還建議統一規範“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明確公共部門在定立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時須遵守的規定,並建議優化“超時工作制度”,建議超時工作按日計算且每段達30分鐘的超時工作可累計,維持每月超時工作上限為52小時,但取消其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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