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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設立市政署法案

法案建議市政署成員由政府委任

2018年4月3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立法會於43日舉行了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了設立市政署法案、修改示威集會法。其中一般性通過設立市政署,表決結果爲27票贊成,3票反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立法會,並就《設立市政署》法案從市政機構名稱、市政署性質、市政署職責、對市政署的監管、市政署的組成、市政署成員的產生方式等多方面作了引介,她表示,提交市政署法案是爲了完整履行基本法與憲制責任,並強調設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託,接受特區政府監督。

在市政署的性質方面,法案建議遵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訂明市政署為受特區政府委托,依法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事務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在市政署的職責方面,法案建議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總署現有職責和增加其他有助促進社區和諧、加強與居民的聯繫、滿足民生需要的職責,並應特區政府要求或在其職責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在市政署的組成方面,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市政機構的兩大職權為“提供服務"及“諮詢意見",因此,法案建議市政署下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負責執行該兩大職權。

在市政署成員產生方式方面,市政署成員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組成,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皆由行政長官在具有服務社會、服務市民的熱忱和履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的合資格人士中委任。

在民署人員的安排方面,由於設立市政署的同時,會撤銷民政總署,因此,在確保民政總署的職能平穩過渡至市政署的同時,亦會確保民政總署人員的同步轉移。法案規定保障民政總署人員的既得權利及其法律狀況,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轉入市政署而減少,從而實現民政總署職能和人員的平穩過渡。

在對市政署的監管方面,基於委托和被委托關係,作為委托方的特區政府必須依法對被委托方即市政署進行監督,因此,法案建議作為特區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是監督實體,並可將監督權授予政府主要官員,使監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及時性;同時,訂明監督權的具體內容,以確保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會上,多名議員要求政府說明未來市政機構的定位、職能性質等。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表示,未來市政署會與不同部門簽定跨部門公共服務機制協議,以協助公共部門提升服務質素,包括會重點增進綜合服務大樓的發展。他又透露,未來或會在氹仔設立服務大樓,期望通過各部門的協作提升效率。

另外,立法會全體會議還通過了《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立法會管理帳目》及《二零一八財政年度立法會第一補充預算》有關的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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