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甜味劑是指一類用以取代糖而使食品具有甜味的食品添加劑。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根據從動物及人類研究所得的毒性資料,並按照安全評估的結果,為特定甜味劑訂定每日允許攝取量,在每日攝取甜味劑的總量不超過每日允許攝取量的情況下,甜味劑在食品中的使用不會造成健康風險,但若長期食用含過量甜味劑的食品,仍可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
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食品中甜味劑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以指導和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甜味劑的使用,避免其在食品中使用或添加未通過安全評估的物質。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上及本地的實際情況,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結合本澳市場食品中甜味劑含量的監測結果。
草案訂定納入標準的甜味劑品種、允許使用甜味劑的食品類別及其最大使用量,以及使用時應符合的條件。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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