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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將設12廳36處

2018年10月3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的規定,市政署的機關及其成員的具體職權和運作、財政及財產管理的監察機制、民政總署人員轉入及原屬民政總署的財產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市政署的具體程序和方式等事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市政管理委員會為領導市政署在運作及履行提供服務的職責方面的所有工作的機關。而市政諮詢委員會為就市政範疇的事宜聽取居民的意見,並向市政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及建議,或透過市政管理委員會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機關。

二是現時民政總署由管理委員會領導11個部及33個處。市政署成立後,將調整為市政署由市政管理委員會領導12個廳及36個處。

三是草案建議設立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以有效監察市政署的財政及財產。

四是草案規定民政總署的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市政署。

五是草案建議,除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原屬民政總署的不動產外,民政總署的所有權利及義務自動轉予市政署;對於須依法進行登記的財產,則以草案及上述批示為有關轉移的憑證。

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20191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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