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現有的六張幸運博彩營業執照即俗稱的“賭牌”,其中由澳博所擁有的賭牌“正牌”及由其所派生出的由美高梅金殿超濠所擁有的賭牌“副牌”,原本是在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其他四張賭牌即由銀河所擁有的賭牌“正牌”及由其所派生出的由威尼斯人所擁有的賭牌“副牌”、由永利所擁有的賭牌“正牌”及由其所派生出的由新濠博亞所擁有的賭牌“副牌”,都是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期。今年三月份特區政府以行政長官批示的方式,批准了澳博與美高梅兩家博企提出的延長賭牌合同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廿六日的申請。這樣目前的這六張賭牌,有效期均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止。現在距離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只有三年的時間了。
博彩業是本澳最重要的產業,賭牌對本澳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經營幸運博彩業往往需要龐大的資產和眾多的員工,“進入”或“退出”幸運博彩業都不是容易的事情。本澳的本期賭牌到期和下期賭牌重新競投,意味著本澳下期賭牌的發放可能會有這樣三種情況:一是現有博企獲得賭牌續期,在下一賭牌週期內可以繼續在澳經營幸運博彩業;二是現有博企不獲賭牌續期,在本期賭牌到期後就要退出澳門幸運博彩業;三是有其它的博企獲得澳門賭牌,能夠在下一賭牌週期內在澳經營幸運博彩業。對於這裡的第二和第三種情況,特區政府都應該要預留出足夠的時間,讓不獲賭牌續期的博企能夠處理好自己的員工和資產,妥善“離場”,讓新獲賭牌的博企能夠做好準備,按時“入場”。而即使本澳現在就能確定下期賭牌的發放,三年的時間對於博企的“進入”或“退出”澳門幸運博彩業也是很緊迫的了;何況目前本澳的下期賭牌競投尚未開始,由此可見,賭牌問題對本澳而言,已是非常緊迫的事情了。本澳應該儘快開展下期賭牌競投工作,努力讓相關博企在澳門能夠實現平穩對接,讓澳門博彩業能夠平穩地度過賭牌交接期。
但本澳的賭牌到期,又遇上了特區政府換屆,將會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卸任的第四屆特區政府,對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後的賭牌之事似乎擔心“越俎代庖”,不願或不敢做出相關決定。去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宣讀施政報告之後舉行的記者會上,對下期賭牌問題現任特首崔世安就曾表示:本屆政府的任期將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該問題已非自己任內的事,故不能答應,“我祇係負責任地在我這一屆政府團隊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崔世安的這一表態可能就是那種擔心“越俎代庖”心理的表現。而第五屆特區政府尚無產生更未就任,也不能對下期賭牌之事做出決定。所以第四屆特區政府與第五屆特區政府的換屆,有可能會延誤本澳對下期賭牌相關問題的決策。
由於賭牌涉及利益巨大,賭牌的重新發放又可能會涉及龐大的資產轉移和眾多澳門市民的就業,影響到澳門社會的穩定,因此目前有一種意見認為,本屆賭牌到期後可一律延長五年;另一種意見認為,可將目前的這六張賭牌全部延續至下一賭牌週期。這些意見雖然也有一些道理,但本澳第一六/二零零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三條“批給之期間”的前三款是“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期間應在批給合同內訂定且不得多於二十年。二、如批給之判給期間低於本法律允許之上限,政府可隨時最遲在批給期屆滿前六個月,批准一次過或分多次將批給延長,但以期間之總數不超過上款規定之最長期間為限。三、如批給期間已達到第一款規定之上限時,有關期間可例外地透過具說明理由之行政長官批示一次過或分多次延長,但總數不得超過五年”,目前這六張賭牌的“批給期間”都已達二十年,因此這裡的前兩款已不適合目前這六張賭牌的情況;而這裡的第三款即“三、如批給期間已達到第一款規定之上限時,有關期間可例外地透過具說明理由之行政長官批示一次過或分多次延長,但總數不得超過五年”使得這六張賭牌可以“續期”,但由於澳博和美高梅的兩張賭牌已獲續期約兩年三個月,因此至少澳博和美高梅的兩張賭牌最多只能再獲續期約兩年九個月;因此再將六張賭牌統統續期五年不符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要做到這一點也需要修法,而修法也需要特區政府對下期賭牌做出相關決定。另外,那種認為可將目前的這六張賭牌全部延續至下一賭牌週期的意見也值得商榷,特區政府要求博企發展“非博彩業務”已有時日,如果不進行考核甄別,不對博企的響應特區政府“發展非博彩業務”號召的情況分出優劣並給予不同的對待,一視同仁地向這六家博企發放下屆賭牌,勢必會影響特區政府的信譽和威信,也不利於澳門博彩業的猶存劣汰;今後在下屆賭牌週期內特區政府應該還會要求博企們各自努力發展“非博彩業務”,但由於在“發展非博彩業務”上博企“幹好幹壞一個樣”,都能再次獲得賭牌,那樣博企可能就會無視特區政府的博企須發展“非博彩業務”的要求,澳門的“產業適度多元”也就難以獲得實質性推進。
總而言之,關於澳門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後的賭牌問題的“盡善盡美”、非常合理的決策很難找到,但隨著本期賭牌到期時間的越來越臨近,拖延下期賭牌相關決策可能會帶來的問題會更多。因此即使有多種理由,對賭牌之事也不宜再拖延。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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