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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六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決

2020年3月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11281216202019220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483/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與羅麗明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5月8)201657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327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592/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4,169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2016730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53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595/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690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1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憩景灣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2016730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53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558/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131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6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文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2016730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53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579/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1,027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2016730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53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581/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449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2016730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53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六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六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83/2017號案、第592/2018號案、第595/2018號案、第558/2018號案、第579/2018號案和第581/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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