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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冀社會共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2020年3月3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就一名十六歲男中學生與十五歲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引致女方懷孕,民眾建澳聯盟婦幼事務關注組副召集人、大律師施麗君表示,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容易受騙和被誘惑,其身心健康權益不僅應在立法層面保障,社會大眾亦有責任共同保護。

施麗君表示,澳門《刑法典》規定,凡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未成年人與任何人進行相關行為,可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四年徒刑。如因上述行為而引致未成年人懷孕,則構成加重情節,刑罰最高為六年徒刑。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或自願發生性行為,凡作出該等行為者,均已觸犯刑法。

她指出,此罪屬於半公罪,被害人提出刑事追究才可展開刑事程序,由於案中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故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決定是否追究。施麗君補充,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所以透過上述立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性自決,而一般學說上認為,定罪並不取決於未成年人對性生活的認識或是否曾有過任何性經驗。

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施麗君認為,家校合作是必需且恆常的工作,並建議加強在媒體上的法律宣導,如手機網絡平台,以加深大眾了解澳門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障。此外,她期望盡快完成涉及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偵查,加快此類型案件的排期審訊,減少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倘有關行為導致未成年人懷孕,涉及的家庭和社會問題將更為複雜,建議盡快安排社工協助跟進並提供輔導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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