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關於第二輪經濟援助措施中向僱主及僱員發放現金補助的條件,有關僱員部分是以其在財政局職業稅的稅務登記狀況,以及其是否於法定期間内已履行其稅務申報義務等作為判定,不涉及僱員的社會保障供款狀況。
財政局重申,為適用援助措施的規定,有關僱員的職業稅入職申報,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作出,逾期的申報不計算在内,而作出虚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而取得利益,須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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