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第二輪經濟援助措施中有關向僱員發放援助款項措施的部分,財政局現作以下說明:
只要2020年3月31日仍受僱(包括處於正常工作與所謂"無薪假"狀況),已如期作出稅務申報及於2020年3月31日於財政局職業稅登錄為僱員的本澳居民,並符合其他發放條件者,可獲發放有關援助款項。相反,在上述日子已處於失業狀況者,則未能受惠。
對於非自願失業人士,可申請每日150元(為期3個月)的失業津貼,並且可報讀帶津培訓,學習技能,對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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