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下稱《噪音法》)執行過程中所需進行的噪音測量,特區政府於2014年透過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下稱《聲學規定》),訂定有關噪音的定義和測量技術、條件及方式、噪音測量儀器的規格標準等技術規範。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須對《聲學規定》的內容進行定期檢討。為此,環保局經綜合前期研究和因應聲學技術的發展,建議制訂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優化現時《聲學規定》中部分噪音測量儀器的規格標準及噪音測量技術之內容,以提高《聲學規定》的操作性。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0年4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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