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23日細則性通過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明確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申請成為外僱者須持當局工作憑證入境澳門才會獲批准,有助解決外地人以旅客身份在本澳搵工再直接轉成外僱的問題。該法案三個月生效。
法案建議規定,非本地居民要獲當局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即俗稱的藍卡,其中一項條件是當事人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外地入境。新規定針對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外僱,專業外僱不受此限。
新規定自法案公佈後九十日生效。未來取得外僱額的僱主自行或經職介所去請人,當有雙方合意後,僱主要為對方向治安警提申請非本地居民逗留許可,在完成初審後獲發以工作目的的入境憑證,當事人入境本澳時會被警方識別,即時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並可開工。
李靜儀代表4名工聯議員發表表決聲明表示,《聘用外地僱員法》自2009年頒布實施至今逾10年,有必要作出整體檢討和完善,尤其是應有機制貫徹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他們促請政府盡快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完善,亦有必要認真執行外僱法中包括附加處罰等各項規定,以遏止非法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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