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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管會:冷靜期和投票日媒體應隱藏競選宣傳報道

2021年3月11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310日下午四點半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強調,在競選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有意參選人士或候選人在此期間參加媒體節目時發表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和宣傳的言論,媒體應立即中止之;同時,在進入“冷靜期”及在投票日當天,依法均不可有任何競選宣傳訊息發放或存在,傳媒機構需暫時屏蔽、隱藏其含有競選宣傳內容的報導,令公眾暫時搜尋不到相關報導,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座談會10日下午在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行,約50名本澳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唐曉峰在會上表示,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均保障了新聞自由。他又指,傳媒一貫以專業、客觀、不偏不倚的理念進行採訪報導,這與選管會的理念一致,以公平方式對待所有候選名單,促使選舉在依法、公平、公正及廉潔的環境下舉行。

關於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的區別,唐曉峰指出,選舉法中對競選宣傳有清晰的界定,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一)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同時兼備這兩項要件,才屬競選宣傳。

他指出,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在新聞報導方面,由於有意參選人士或候選人本身兼有其他職務和社會身份,傳媒可因應報導需要而去訪問相關人士,是新聞自由的體現,若相關的報導內容只涉及受訪者對社會時事、民生問題上表達意見,而非涉及競選宣傳,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關候選人,便不會列入“競選宣傳”的概念,沒有違反法律。

對於有公眾參與及發言的媒體節目,唐曉峰建議,傳媒機構可事先提醒參與人士遵守《選舉法》相關規定,如節目進行期間有出席人士作出違規行為或言論,傳媒可立即採取措施中止之。至於傳媒的網上平台,如發現有人利用該平台作出違規宣傳,傳媒可主動刪除相關違規訊息。傳媒機構有作出相關措施和處理,原則上不需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唐曉峰在座談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當競選宣傳期結束,進入“冷靜期”及在投票日當天,依法均不可有任何競選宣傳訊息發放或存在,就此,只要傳媒機構具能力、有條件管理其網上平台,就有責任和義務暫時屏蔽、隱藏其於競選宣傳期內曾發佈含有競選宣傳內容的報導,令公眾暫時搜尋不到相關報導,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公眾仍可透過立法會選舉網頁,或於選管會指定張貼競選宣傳品的公共地方,查閱所有候選組別的名單及參選政網。

此外,為方便傳媒查詢選舉事宜,選管會今日開設了傳媒查詢專線(中文63683363、葡文63685944),讓傳媒與選管會保持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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