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特區政府將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為落實“1+4”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策略,推動大健康產業及醫療旅遊的發展,進一步拓闊醫療業界的發展空間,並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及水平,特區政府透過完善法律制度,對私營醫療機構的運作、准照及登記制度制定規範。特區政府於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五年期間多次向醫務委員會、醫療團體代表及保險業界收集意見,於本年四月十七日至五月十六日展開了《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公開諮詢,經充分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擬定了《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1. 在制度建設方面,法案明確訂定私營醫療機構的類別,並增設日間醫院准照,將部分原須於醫院進行的非住院專科醫療服務釋放至日間醫院進行;同時,將引入一站式發牌程序,優化發牌手續,提升申請的審批效率。
2. 為推動業務發展及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建議訂定開展遠程醫療、外展醫療及先進療法的要件及規範,並放寬對醫療服務廣告內容的限制,為醫療業界拓展新型醫療服務創造條件。
3. 為進一步完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引入保全措施和新增勸誡機制。
4. 法案建議衛生局具職權對私營醫療機構進行巡查及監察,以確保其醫療服務的質量與水平。
5. 為維持本澳醫療服務的穩定性,法案設有過渡條款,對現有綜合診所及醫務所、實際營運多於五年的醫院,以及對實際營運不多於五年的醫院分別訂定過渡方式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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