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202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對多項與營商環境有關的法規進行檢討,相關工作現正有序進行,其中《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和《廣告法》法案已送交立法會審議。為積極配合特區政府的上述政策,重點圍繞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審批程序,簡化流程、壓縮時限、提升效率,特區政府擬定了《修改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進一步推行電子政務的施政方針,提升效率,對於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途獨立單位的工程預先通知,以及更改工程的工程預先准照申請,如透過電子平台提交,將獲即時接納預先通知及發出工程預先准照,工程可於翌日展開。而為確保電子方式操作的可靠性,法案就提供不實或錯誤資料新增相應罰則。
二、法案建議擴大豁免發給准照的適用範圍,包括負責營運機場、公共客運碼頭或輕軌系統的實體在該等設施進行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無須申請發給准照;公共部門在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及其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進行工程,亦無須發給工程准照,但不影響該等工程仍須遵守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三、為鼓勵市民拆卸風險較低的非法工程,法案建議該等工程除獲豁免發給准照外,亦無須提交預先通知。此外,亦擴大了關於自願遵守的適用範圍。
四、法案建議對部分關於都市建築物合法性監督措施、處罰及通知方式的條文作出調整,以提升執法效率。
五、因應市政署為樓宇發出門牌的職能將併入土地工務局,法案建議新增關於門牌的發出、補發及安裝的條文。
六、由於已有詳細規劃的地區的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是以詳細規劃摘錄發出,而非規劃條件圖,法案建議按此對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相關條文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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