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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2月1日起生效

2026年1月19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現行規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的法律制度已生效超過20年,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作為本澳重要經濟產業之一的旅遊業亦發生了重大變化。為此,特區政府早前全面檢視及修改相關法律,並制定了第5/2025號法律《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

為配合上述法律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了《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該補充性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考慮到自1998年起至今20多年來,旅行社的銀行擔保金額和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保額從未作出任何調整,經綜合考慮本澳經濟的快速發展、旅遊行業的變化、業界的營商環境和承受能力,法規提高旅行社的銀行擔保金額,由現時澳門元50萬元提高至澳門元60萬元,以確保銀行擔保能有效發揮其作用。與此同時,為提升保險受益人的保障,亦調升現行保險保額,由澳門元70萬元提高至不少於澳門元100萬元。

二、因應旅遊行業和高等教育的發展,法規更新和細化技術主管的學歷或專業培訓的規定。在學歷要求方面,須為特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至於專業培訓課程,則須為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30小時的屬旅遊範疇的專業培訓課程。

三、為確保導遊質素,法規維持導遊須至少具備高中教育學歷的要求。至於專業培訓方面,如導遊已完成由特區高等院校開辦或非本地高等院校開辦且獲澳門旅遊大學認可屬旅遊範疇的高等教育課程,只須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102小時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補充課程;如不具備上述高等教育學歷,須修畢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150小時的關於從事導遊職業的培訓課程。

四、經參考現行導遊知識更新課程的安排,法規進一步優化有關課程,規定須由澳門旅遊大學開辦且課時不少於3.5小時。

五、為落實執行第5/2025號法律的申請和通知的規定,明確規定各項申請和通知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為配合電子政務的推行,亦規定在符合條件下,旅遊局可透過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方式取得申請所需的文件資料,而無須申請人直接向該局提交。

法規將與第5/2025號法律同於2026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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