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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物種最新附錄適澳 進出口須具備《公約》證明書及准照

2026年6月1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公約》”)締約方大會於第20屆會議上通過了對《公約》3份附錄的修正案。2026617日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第22/202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即日起生效。

《公約》旨在透過對國際貿易作出監管,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標本。為履行《公約》規定之義務,本澳已制定並實施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目前,列入《公約》附錄的野生動植物種超過40,000種;是次修訂列入附錄Ⅰ的有17個物種,包括哈姆紋龜、長鰭真鯊、鯨鯊、韌錦等;列入附錄Ⅱ有31個物種,包括小籽雀等7種鳥類、湖側褶蛙等4種蛙類、翅鯊、星鯊、刺鯊等水生動物,以及印度沒藥樹等;列入附錄III的有2個物種。另有8個物種自各個附錄中刪除。

依據《公約》及本澳法律之規定,企業和市民在進出口《公約》附錄所列之瀕危物種或相關貨物時,須依法預先申領《公約》證明書及進、出口准照,並須特別留意附錄Ⅰ所列物種禁止商業貿易。

《公約》附錄所列物種的貿易、持有及運送皆受法律約束,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高可被科處五十萬澳門元的罰金及有關標本亦會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由於本次附錄修改涉及常見物種,企業和市民務必確認貨物是否列於《公約》附錄,並依法辦理相關證明書及准照,以免觸法。有關申領《公約》證明書及相關進、出口准照相關資訊,可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cites)或致電8597 2238 /8597 263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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