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下這個題目,人們不禁要問,參展商與澳門勞動保護有何關係?參展商來澳門就是參展的,然後肯定是洽談,銷售,不是嗎?答案是:動口洽談可以,動手做事可能違法。
這麼嚴重嗎?是不是真的?
一場培訓,掀開參展商的“隱身”
困境2026年7月,澳門勞工事務局與治安警察局聯合發佈了《人員合規聘用與管理—會展商貿及文化體育產業》,核心邏輯清晰而堅定:本地雇員優先、外地雇員不得過職過界過地點、非居民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才可在澳工作。
現場培訓時,一名來自綜合度假村的員工提出:一家大型企業來澳門辦年會,參與者都是其員工,他們能不能在前臺接待?能不能派發紀念品?能不能幫忙發盒飯?------培訓方回答:不可以。如果有參展人員現場銷售海參,違法,解決可找澳門人來銷售海參;但若銷售尖端科技機器人,澳門沒人能替代,向勞工局審批允許後,可以銷售。
按照這個邏輯,“澳門美食節”請來的餐廳大廚也不能炒菜了?請來的調酒師也不能調酒了?這樣,展如何做?參展商買了標準展位,不能在其展位裡張貼海報(屬於佈置);不能在其展位裡搬弄桌椅(屬於搭建),不能拍照(屬於攝影範疇)------這樣,會有澳門以外的機構參展?參展商豈不是只有澳門企業了?這樣的展覽還怎麼辦得下去?這不是抬杠。這是一套法律在面對真實的參展活動時,暴露出的根本性錯位。
法律裡,參展商真被隱身掉了
澳門規範非居民工作的核心是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2條第(一)項規定:“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者亦然。”終審法院在第1135號案中明確裁定:該規章的適用範圍不限於狹義的雇傭關係,只要非居民“為他人”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也受規章管治。
合法例外有兩類,第4條寫(兩類例外都有45日/六個月的逗留上限):
1. 外地企業與澳門企業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的工程或服務,尤其是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
2. 澳門實體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
仔細翻查,已成為極普遍的經濟活動形態的“參展”,真未被提及。若按參展人員來澳門,在其展位上介紹產品、與客戶洽談,對照法律條文,這些活動落入第2條的禁止範圍。因不是“技術性、指導性服務”,也不是“宗教、體育、學術、文化或藝術活動”。
更有意思的是,培訓對例外情況的表述甚至比法律原文更嚴格。法律第4條第1款(一)項用的是“尤其是”——舉例性表述,意味著技術性、指導性服務是典型情況但非窮盡。其材料將“非居民具有出色技能”、“澳門缺乏相關技術人員”等表述為必須滿足的法定要件。
參展商幾乎什麼都不能做!
張貼海報—違法。參展人員不能在自己的展位內張貼海報;
佈置展位—違法。參展人員不能搬動展品、整理資料等;
商業性拍照—違法。參展人員不能有商業行為的拍照;
銷售產品—違法。除非產品足夠尖端、澳門無人能銷售,否則參展人員不能在自己的展位上推銷自己的產品。
接待—違法。參展人員不能做前臺接待、驗票核票、派發資料等普通服務性工作。
那參展商到底還能做什麼?看來,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展位裡與客戶洽談、介紹公司、交換名片等。這顯然不是“參展”的實質意義。與參展的本質相悖。
這已經不是理論推演!
海關放行,稅務徵稅,勞動法讓你別動
制度之間的不一致,讓“參展”好尷尬。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設有“內地參展人員赴澳便利措施”,為參展人員辦理通行證和簽注提供便利;海關有“暫准進口”制度,允許參展貨物免稅入境展覽;展會主辦方發放“參展證”,參展商可憑證入場。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IF)的參展規範甚至明確寫著“出售展品要按章納稅”。
但是,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的兩類例外中,沒有“參展”這個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參展商的必要活動(佈置展位、展示產品、與客戶交流)是否構成“非法工作”。這就導致了一個荒謬的局面:邀請參展商來參展,海關允許貨物進來,主辦方給發證,稅務部門允許銷售展品並徵稅,但在展位上做任何實質性的工作,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工作”。
澳門會展業增長強勁,展覽在哪裡?
看數據:
2025年,澳門全年會展活動達1,861項,同比增長22.1%,帶動非博彩行業收入約62.8億澳門元,同比上升16.4%。
數據增長確實強勁!但拆開來看,結構並不均衡。
2025年上半年918項會展活動中:
• 會議:863項,占94%
• 展覽:27項,占3%(占比極低)
• 獎勵活動:28項,占3%
展覽有1:9的帶動效益,也是澳門“1+4”重點發展方向。但當參展商連佈置展位、推廣產品都面臨法律不確定性,展覽就難以發展,會議自然成為主流。這不是巧合,而是制度對參展商不友好的結果。同樣的成本與精力,國際參展商為什麼要選澳門?當他們真的不來了,澳門的展覽如何發展?兩條腿少一條,能站直嗎?
必須承認,勞動保護本身沒有錯。
澳門2026年第一季度失業率2.1%,處於歷史低位。在這個背景下,保護澳門人就業有其正當性。問題在於“勞動保護的邊界應該劃在哪裡”。一個企業要長期聘用外雇,需要證明本地找不到合適的人,這個邏輯完全合理。但把這個測試套到3天展覽上,產生“賣海參違法、賣機器人可以”實屬荒謬。參展人員以推銷其產品為目的,不是來澳門勞動力市場找工作的,也沒有佔據任何本地人的崗位。用“本地有沒有人能做這個工作”來判斷他能不能在自己的展位上介紹自己的產品,顯然是用錯了工具。
勞動保護和會展業發展不應該是博弈的。完全可以在保護本地工人長期就業崗位的同時,給短期參展商一個清晰、合法的空間。需正確區分:
• 長期工作vs. 短期參展
• 為澳門雇主工作vs. 為自己的外地雇主工作
• 進入本地勞動力市場vs. 不進入本地勞動力市場
• 業務推廣vs. 零售銷售vs. 專業搭建
結語:參展商來了澳門,法律準備好了嗎?
澳門政府已經把“會展商貿”列為“1+4”多元經濟的重點產業,2025年會展活動帶動的非博彩收入超過62億澳門元。但勞動法規的配套更新沒有跟上。如果不修法,澳門的會展業可能會長期停留在“會議多、展覽少”的結構裡。而展覽恰恰是最能帶動非博彩消費、吸引國際買家、促進商貿合作的部分。
勞動保護的目的是讓本地人過上更好的生活,但如果一套保護規則最終把一個有潛力的產業保護沒了,那它保護的,就只是當下的崗位,而犧牲了未來的機會!
(本文作者:macau會展 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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