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二〇一九年之前」出版報紙 及 實時發佈之即時資訊
 
 
無法證實存有放售物業的意圖 解除對物業的假扣押

2015年8月19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終審法院消息,2010年,B以投資名義向A要求借款5,000,000港元,A其後分三次將款項匯入B的銀行賬戶。20133月,AB要求還款,但被B以沒有足夠金錢為由拒絕。B名下擁有某不動產單位及車位,該物業是其唯一的不動產,分別於兩間銀行設定了抵押。

2014年,A發現B在某地產網站上發佈有意放售物業的廣告,但B否認有放售的意圖。A遂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聲請對上述物業進行假扣押,獲法院批准(2014年2月28)。其後,民事法庭於2014523作出的判決變更原已證事實,認定無法證實B有放售物業的意圖,因此命令解除對該物業的假扣押。

針對解除假扣押的決定,A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在事實方面原審法院錯誤認定B不具有放售物業的意圖,同時,原審法院亦遺漏審理B對有關物業單位增加抵押、設定負擔或損害其價值等行為的可能性。

對於事實錯誤認定方面,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的規定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享有自由心證。而由形成心證的理由說明可見,原審法官是經過細心分析和比較後才作出決定。合議庭同時認為,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倘若某人希望將名下的不動產出售,不會僅僅在網站上發放消息,而且只留下一個不知名的電話號碼,慣常做法是通過地產中介放盤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因此,無法證實被上訴人確有放售物業的意圖,關於事實錯誤認定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至於上訴人指原審法院有遺漏審理,合議庭並不認同,實際上該等事實已在原審判決中獲得證實,只是原審法院沒有從中得出有“恐防喪失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這一結論。合議庭指出,自被上訴人向銀行設定抵押後未再出現增加抵押、設定負擔或損害其價值的行為,加上該物業已有兩項抵押,能再增加第三項抵押的可能性並不高,因此原審法院否定存有“恐防喪失債權擔保的合理理由”的決定屬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619/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上一篇    下一篇>>     << 返回即時資訊
 

 

新聞出版局登記編號 336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認之法律有效刊物

第一版
第二版 第三版 第四版
2022年12月29日 第763期 共4版
 



澳門會展經濟報  版權所有  未經同意  不得轉載

Copyright © 2010 macaucee.com.mo,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005室 

Add︰No. 600E, AV. Dr. Rodrigo Rodrigues, Edif. Firs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enter. Room 1005, Macao

   電話 Tel︰8532870 5239        傳真 Fax︰8532870 5548       Email︰macaucee@yahoo.com.hk

web site traffic stat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