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在海事管理工作方面,澳門已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本地相關的法律法規有44項,涵蓋海事活動、船舶、港口、海員、漁業、海洋環境等,一些主要的涉海國際公約也在澳門適用,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等。特區政府多年來對澳門習慣水域管理範圍所進行的管理工作也一直行之有效。
因應劃定水域工作,特區政府正在進行三項《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
第一項行政法規主要針對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事務。有關立法的目的在於保證各地船舶能夠安全、便捷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水域內航行。航經的船舶都需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
第二項行政法規主要針對海上傾倒疏濬物管理的事務。現時,澳門每年都有大量的疏濬物需要在海上傾倒,而目前由內地海洋部門管理有關事務。在劃定水域後,特區政府需要管理疏濬物傾倒事務,因此有必要制訂有關的行政法規。
第三項則是修改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法,明確將協調管理海洋事務,尤其是協調海洋的規劃與利用的職責賦予海事及水務局。
未來,特區政府還將透過跨部門小組研究完善海洋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制訂“水域綱要法”等法律法規,以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區在水域管理、使用和保護、水域功能規劃等的制度。同時,亦計劃聘請海洋科研單位開展海洋管理總體規劃研究,為特區政府海洋管理、海洋功能區劃、濱海經濟建設等方面提供有效的科學支撐。
在與內地相關部門的合作方面,特區政府在短期內會與內地相關部委在海洋、海事及水利範疇簽署一系列的合作安排,包括加強與內地在海洋規劃與管理的溝通協調,確保澳門特區水域管理和利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共同促進船舶經濟、安全、便捷航行,保障航道互連互通;而水利事務方面的合作,則會共同做好澳門附近水域及珠江河口防洪納潮的相關工作,保護水環境和水生態,務求管理好、利用好中央劃定予澳門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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