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今日完成討論《懲教基金制度》、《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懲教基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監獄基金是在澳門監獄職責範圍內運作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為配合澳門監獄和法務局從屬機構的少年感化院合併而設立懲教管理局,有必要對現時澳門監獄基金的宗旨、運作、資源及資源運用等方面進行修改。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懲教基金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懲教基金為一在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運作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基金的宗旨為對懲教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的囚犯和收容於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的社會重返工作提供財政支援,使其在學業、培訓、社會等方面均能融入。
懲教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委員會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懲教管理局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和行政長官指定的一名財政局代表組成,並由懲教管理局局長擔任主席。
草案建議,懲教基金由懲教管理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以及廢止第11/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基金制度》。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以及加強對在囚人士重返社會工作及少年感化工作的管理,特區政府建議將澳門監獄與法務局從屬機構的少年感化院合併為懲教管理局。為此,特區政府制訂《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懲教管理局為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監務部門和執行收容青少年的教育監管措施的部門,並支援其運作。草案建議,懲教管理局的機關包括一名局長及一名副局長和行政管理委員會。
草案規定,懲教管理局的附屬單位為:(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下設人力資源處、財政及財產處、組織及資訊處、維修及保養處;(二)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三)法律支援處。草案也規定,懲教管理局設有路環監獄和少年感化院兩個從屬機構,其中路環監獄的附屬單位包括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和保安及看守處。
草案規定,懲教管理局的文職人員編制為一百三十九人,獄警隊伍人員編制為六百一十七人。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現時社會工作局的架構、模式及運作主要由第24/99/M號法令規範。面對居民對社會服務的訴求日益增加,社會工作局除須深化及完善原有服務外,亦須新增服務類型和推出特定計劃。因此,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和解決日趨複雜的社會問題,以及法務局社會重返廳將撥歸社會工作局的職能調整,有必要重組社會工作局現有的組織架構,並適當調整其人力資源的配置。
是次重組的方向將遵循以下五個目標進行:一、配合社會發展及服務需求,擴大職責範圍;二、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附屬單位的職責,合理調整有關附屬單位的職能分配,以增強社會工作局的統籌及協調功能;三、配合特區政府在部門職能及架構重整方面的施政方針;四、提高服務的專業水平,尤其是個案管理及輔導等;五、適當調整人力資源的配備。
根據以上目標,特區政府制訂了《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規定,社會工作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社會工作局設有局長、行政管理委員會和社會重返委員會三個機關。
第二,草案規定,社會工作局重組後將由目前的五個廳級及八個處級單位,增加至六個廳級及十七個處級單位︰
(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原“家庭暨社區服務廳”),下設社會援助處、家庭服務處和社區協作處。為更有效地應對扶助弱勢工作、個人危機、家庭暴力和社會適應等各種日益複雜的情況和挑戰,以及更好地與民間服務機構合作推動家庭和社區服務發展,草案建議,該廳新增三個處級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二)社會互助廳,下設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原“兒童暨青年服務處”)、長者服務處和康復服務處。草案建議,基本維持該廳的職能和架構,以及將原屬該廳的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的職能轉至研究及規劃廳,也將工程事務的職能則併入行政及財政廳。
(三)防治賭毒成癮廳(原“防治藥物依賴廳”),下設預防藥物濫用處、戒毒康復處和防治問題賭博處。隨著博彩業的發展,問題賭博引發的個人、家庭及社會問題日趨複雜,需要擴大預防規模、深化戒賭輔導工作、推動負責任博彩、關懷高危人群、對博彩從業員提供適切支援服務,草案建議該廳增設防治問題賭博處。
(四)社會重返廳。基於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的工作,草案建議,將法務局的社會重返廳撥歸社會工作局。
(五)研究及規劃廳(原“研究暨計劃廳”),下設專業發展及計劃處、機構津助管理處和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原“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為加強研究、規劃與促進社會服務專業發展、統籌機構津助管理、處理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等方面的工作,草案建議新增專業發展及計劃處、機構津助管理處,以及合併原屬社會互助廳的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
(六)行政及財政廳,下設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財務及財產管理處(原“行政暨財政處”分拆)和資訊處(原“組織暨資訊處”)。
(七)法律及翻譯處。
(八)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第三,草案建議,社會工作局編制由目前一百九十二人增加至二百三十二人。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法務局與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合併,以及加強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下稱“法諮會”)在立法方面提供意見及建議的職權,特區政府制訂了《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修訂重點如下︰
第一,增加法諮會兩項職權,包括:“就集中統籌立法的有關事項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和“就立法計劃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研究及跟進,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二,刪除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及一名副局長擔任法諮會成員的規定,保持法務局局長及增加一名法務局副局長擔任法諮會成員。
第三,詳細規定了法諮會的組織和運作,包括主席、副主席的職權,明確訂定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以及法諮會可根據需要而設立專責小組。
第四,撤銷秘書長職位,法諮會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改由法務局提供,法諮會的運作費用改由法務公庫的預算承擔。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法務公庫是在法務局範圍內運作的、具有法律人格並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為配合法務局的職能轉移和合併,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因應法務局少年感化院及社會重返廳將分別納入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草案建議刪除由法務公庫負擔有關方面的開支。
第二,因應法務局及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合併,草案建議,現時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負擔的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開支,交由法務公庫負擔。
第三,法務公庫根據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法務局之組織及運作》及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分別為司法援助委員會、登記暨公證委員會及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負擔開支。因此,草案建議,明確有關組織的開支由法務公庫負擔。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完善特區法律政策的管理體系,特區政府決定合併法務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下稱“法改局”),並因應法務局的重組,將少年感化及社會重返職能,按政策關聯性分別納入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草案規定,法務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與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
第二,現時法務局由一名局長及二名副局長領導八個廳及三個處,法改局由一名局長及二名副局長領導四個廳及八個處。草案建議,合併後的法務局將由一名局長及三名副局長領導八個廳及十一個處︰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下設法制研究處和立法統籌處。草案建議,將原法改局的法制研究廳和立法統籌及監督廳合併為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其中法制研究處將繼續執行原法制研究廳的職能;立法統籌處除繼續執行原立法統籌及監督廳的職能外,將加大執行有關集中統籌立法的工作。另外,該廳也增加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職能。
(二)法律草擬廳,下設法規草擬一處和法規草擬二處。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的法律草擬廳和法改局的重大法規草擬廳及轄下的公法草擬處和私法草擬處,合併為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一處將負責對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經濟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法規草擬二處負責法規草擬一處以外法規的制定、檢討及修訂工作。
(三)法律翻譯廳。草案建議,維持原法務局的法律翻譯廳。
(四)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下設條約處和國際及區際關係事務處。為強化區域合作方面的法律技術輔助,草案建議,將法改局的國際法事務廳更名為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
(五)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法律推廣處和公共關係處。為加強法律推廣,以及與公眾之間的溝通聯繫,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的法律推廣廳擴大職能為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並增設處級單位以加強相關工作。
(六)登記及公證事務廳。草案建議,將原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更名為登記及公證事務廳,以更明確體現該廳的職能。
(七)技術輔助廳。草案建議,維持原法務局的技術輔助廳,以及增加對法務局內部提出的法律問題編製意見書的職能,並增設屬於原法改局資訊及文獻管理處有關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的職能。同時,取消該廳有關就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及社會重返方面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的職能。
(八)行政及財政管理廳,下設人力資源處和財政及財產處。草案建議合併法務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和法改局行政及財政處,重組行政及財政管理廳。
(九)資訊技術處。草案建議合併原法務局的資訊處和法改局的資訊及文獻管理處為資訊技術處,繼續執行相關職能。
第三,現時法務局的人員編制為一百四十三名,法改局人員編制為一百一十三名。草案規定,重組的法務局人員編制為二百五十名。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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