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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向澳門放寬會展服務市場准入的歷程

2016年1月27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為促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關係,內地與澳門雙方決定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即一國之內兩個單獨關稅區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夥伴關係的安排。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在2003630啟動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磋商工作。經過五輪的會議後,在20031017,由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兩人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正式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之總則文本及6個附件。總則文本中約定,內地與澳門雙方要“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由此正式啟動了內地向澳門逐步放寬會展服務市場准入的歷程。而在當時同時簽署的《CEPA附件4》中,承諾從200411起,內地“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不含出國、出境展覽)”。

2006626,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簽署《CEPA補充協議三》,承諾自200711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

200772,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廖曉淇與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簽署《CEPA補充協議四》,承諾自200811起,“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試點舉辦展覽(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參展企業應爲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2008730,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五》,承諾自200911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爲在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2009511,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六》,承諾自2009101起,“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2、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後審批)。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參展企業應爲在該省、自治區註冊的企業”。

201272,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與澳門特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九》,承諾自201311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審批),參展企業應爲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企業”。

2013830,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高燕和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CEPA補充協議十》,承諾自201411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0141218,當時的商務部副部長高燕和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承諾自201531起,在服務貿易上除一些特殊情況之外,粵澳兩地互相給予對方“國民待遇”和“最惠待遇”,即“1、一方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2、一方可通過對另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給予與其本方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滿足第一款的要求。3、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此類待遇應被視爲較爲不利的待遇”,和“1、關於本協議涵蓋的任何措施,一方對於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於其給予其他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2、本協議的規定不得解釋爲阻止一方對相鄰國家或地區授予或給予優惠,以便利僅限於毗連邊境地區的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的交換”。

20151128,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分別代表兩地政府在澳門簽署《內地與澳門CEPA服務貿易協議》,承諾自201661起,“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及雲南省試點舉辦展覽(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2、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准後審批)。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而在20041029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一》,在20051021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二》,在2010528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七》,在20111214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八》,都未涉及內地向澳門放寬會展服務市場准入的內容。

所以到目前為止,雖然內地不斷放寬對澳門會展服務的市場准入,但內地對澳門的會展服務,仍然存在著一些歧視性措施。內地與澳門在會展服務上,尚未完全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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