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陳明金向政府發出書面質詢,指澳門的房屋租賃以私文書形式自由訂定,出租人自租賃開始日起計 15日內需向財政局申報,如在法定期限內不遞交申報書者,將被科處罰款澳門幣 500元至 5,000元不等。而事實上,政府監管住宅出租的申報存在困難,商舖、廠房稅務責任履行率相對高一些。
去年8月,財政局公佈全澳登記的不動產單位(包括住宅、商舖、工廈、寫字樓、車位)共263,712個,當中申報有租賃的35,120個。但是,根據2011人口普查的數據,居住在出租住宅單位的住戶有41,376戶。顯示仍然有不少房屋出租未依法向當局申報履行稅務責任,其中經旅遊局轉介涉嫌經營非法旅館單位就存在這種情況,業主可能因小失大,被處以高額的行政罰款。
為鼓勵出租人自主申報房屋稅,一方面可以根據澳門低稅制的實際情況,再次評估降低房屋稅稅率的可能性,給予業權人更大的稅制誘因;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強對未及時申報稅務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的宣傳,比如,一旦被查出非法旅館,業主可能被處以20萬至80萬的行政罰款,同時,房屋可能被停水、停電並被查封6個月以上,如果業主依法出租並及時報稅,可能不需受重罰,房屋解封程序會快一些。
為此,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1. 當局通過何種途徑監管住宅出租的稅務申報?存在哪些實際困難?
2. 當局會否研究再次降低房屋稅稅率,提高業主自主申報房屋稅的積極性?
3. 對於未及時申報房屋稅可能出現的法律後果,政府如何加強宣傳,以讓出租人清晰有關行為的機會成本,使其明白主動申報稅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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