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三日澳門廉政公署發佈《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二零零一年特區政府和聖母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土地置換《承諾書》不符合舊《土地法》有關規定,聖母灣公司對益隆炮竹廠的大部分土地並不享有任何權利,該換地協議無效,特區政府不對聖母灣公司或其他任何公司存有批給或承諾批給土地的負擔,即不存在所謂“地債”問題。
廉署的該調查報告透露:益隆炮竹廠佔地面積約兩萬八千多平方米,其中兩萬一千多平方米的土地由澳葡政府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年代向原炮竹廠兩位經營人以租賃方式批出,以便和經營人所擁有的一千六百五十五平方米私家地及其他土地一併利用,經營炮竹廠業務;至上世紀八十年代,益隆炮竹廠已基本處於停運狀態,澳葡政府於一九八六年根據法律規定宣告解除上述批地合同和批給失效;及後,廠內的私家地業權被轉讓,澳葡政府也先後多次接獲以益隆炮竹廠地段權利人名義提出的興建商住樓宇或置換其他土地的申請,但一直未達成協議;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當時的工務局局長代表特區政府與聖母灣公司代表簽署土地置換《承諾書》,特區政府承諾向聖母灣公司批給氹仔望德聖母灣一幅面積逾十五萬平方米的土地,聖母灣公司亦承諾將構成整個益隆炮竹廠的全部土地在不帶任何負擔的情況下轉讓予特區政府;二零零二年三月,聖母灣公司獲特區政府批准把望德聖母灣土地分割成兩幅分別為九萬九仟平方米和五萬三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並把前者作價港幣五億元,轉讓給信德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興建酒店;二零零六年,信德公司聲明放棄上述土地中的一萬八千多平方米面積,以換取特區政府用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一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面積相若的土地興建酒店和住宅。在進行了這一系列得土地置換之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兩萬多平方米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的國有土地,成為了私營公司的資產,私營公司因此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消息傳出,震驚澳門社會。人們從這一事件中,看到了“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嫌疑,看到了巨大的公共利益的流失。行政長官崔世安對此事也迅速作出三點批示:首先批示運輸工務司司長負責跟進《報告》中提出的有關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的《承諾書》無效及後續問題;第二,在此次土地置換事件調查中,若發現有貪汙犯罪或與貪汙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跡象,由廉政公署依法進行刑事調查;第三,在此次土地置換事件中,若發現有公務人員有違紀行為,由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式的實體依法提起有關程式。
廉署調查報告所揭露出的益隆換地這一事件對澳門的傷害,不僅有因“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而敗壞社會風氣、造成巨大公共利益流失等不良後果,而且還很可能會嚴重傷害澳門的企業家精神。所謂“企業家精神”,是指企業家組織建立和經營管理企業的綜合才能的表述方式,它是一種重要而特殊的無形生產要素。著名經濟學家熊比特(Schumpeter)認為,創新是企業家精神的靈魂,企業家精神在創新方面的具體表現,有:引入一種新的產品,提供一種產品的新品質,實行一種新的管理模式,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闢一個新的市場。沒有企業家精神的人,即使具有企業家的頭銜或職位,也不是真正的企業家。
在益隆換地事件中,也有幾位在本澳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家,他們也擁有比較豐厚的財產。原本人們可能會認為,他們豐厚的財產,是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通過經營企業向顧客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服務所取得的。但廉署的調查報告顯示,他們可能在“引入一種新的產品,提供一種產品的新品質,實行一種新的管理模式,採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闢一個新的市場”等方面毫無作為,卻獲得了豐厚的財產。他們其實是“沒有企業家精神的企業家”,是頂著企業家頭銜或披著企業家外衣的偽企業家。這樣的偽企業家都能獲得豐厚的財產,那樣澳門的“企業家精神”還能夠得到發展嗎?
但一個地區“企業家精神”的匱乏,一定會對該地區的企業成長和經濟發展都產生負面影響,澳門也不例外。尤其在目前博彩業衰退的形勢下,澳門更需要培育和發展“企業家精神”。所以對益隆換地事件,不僅要按照行政長官的批示調查其中可能會有的欺詐犯罪和違紀行為,要儘量追回被流失的巨額公共利益,也要盡力減輕益隆換地事件對澳門“企業家精神”的傷害,守護澳門的“企業家精神”。
‧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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