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於12月4日召開全體會議議決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經過會議逾兩個小時的議決辯論,最終經不記名投票,以28票中止、4票不中止,決定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12月5日起生效。
根據規定,蘇嘉豪中止職務後,需出庭應訴。若蘇嘉豪被判無罪,則恢復議員職務;若判處有罪,罪責少於30日以上徒刑時,可恢復議員職務,而判處30日以上徒刑時,則再由立法會裁決是否撤銷其議員職務。
蘇嘉豪去年5月因“暨大一億”大遊行後向特首官邸表達訴求而被控加重違令罪。初級法院受理有關控訴後,原定於11月28日進行公開審訊聽證,主理案件的法官早前作出批示,待立法會作出決定後,才適時訂定新的審判聽證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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