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報的題為“當前澳門經濟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的評論認為:今年2季度澳門GDP實際增長5.1%,主要是由“整體服務出口按年上升5.8%”所拉動的;而“整體服務出口按年上升5.8%”,又主要是由“博彩業毛收入按年上升8.26%”所帶動的;所以目前澳門經濟依然是一種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經濟。
而澳門財政局本月8日公佈的“中央帳目——預算執行資料”,又從財政收入的角度印證了“目前澳門經濟依然是一種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經濟”。該“中央帳目——預算執行資料”披露:今年首七個月本澳執行博彩稅收為約533.7億澳門元,按年升3.4%;本澳今年首七個月經常收入為約618.6億澳門元,較去年同期的614.1億元微升0.73%。從今年首七個月本澳博彩稅收533.7億澳門元約占經常收入618.6億澳門元的86.9%,以及“博彩稅收按年升3.4%”而“經常收入按年微升0.73%”來看,目前澳門財政收入依然嚴重依賴博彩稅收,且這種依賴性還有進一步加劇的趨勢。這種情況也顯示“目前澳門經濟依然是一種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經濟”。
今年首七個月本澳博彩稅收約占經常收入的86.9%,以及“博彩稅收按年升3.4%”而“經常收入按年微升0.73%”,不僅顯示目前澳門財政收入依然嚴重依賴博彩稅收,而且還顯示除了博彩稅收,本澳財政缺少其它收入來源。這也就是2021年9月29日時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當日舉行的“特區政府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所說的“本澳稅基窄”。如果未來澳門博彩業再出現明顯衰退,則不僅影響澳門居民收入,政府財政收入也會明顯下降。
實際上“本澳稅基窄”,不僅與特區成立以來澳門經濟基本一直是一種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經濟有關,而且也與特區政府連續多年實行多種“稅費減免”有關。特區政府最早是在2001年11月20日發佈的2002年施政報告中宣佈:“針對本澳目前比較艱辛的營商和生活環境,特區政府除了採取較為長期的措施外,經過審慎的考慮,決定在明年內採取以下短期措施,藉此協助市民渡過這段較為因難的時期。1.減收明年全體就業市民25% 的職業稅;2.減收每一工商、住戶明年房屋稅500元,如本身應繳的房屋稅未達500元者則不需繳納;3.各商戶于明年免納招牌稅;4.免收明年所有營業稅;5.各酒樓、餐廳于明年免納旅遊稅”。按照該宣佈,特區政府當時應該只是考慮在2002年實行五項稅費減免。但此後特區政府年年實行“稅費減免”,這些“短期措施”實際變成了“長期措施”,且“稅費減免”的範圍和力度越來越大。到今年已是“繼續減收居民職業稅的30%,免稅額為144000澳門元,長者或殘疾雇員免稅額為198000澳門元;退還2023年度已繳納稅額的60%,退稅上限14000澳門元;免收所有營業稅、小販牌照費、街市攤檔租金、鮮活食品及植物檢疫費、人壽及非人壽保險印花稅及銀行手續印花稅;各商戶免納廣告牌照稅(不包括煙草廣告),各餐廳免納旅遊稅;澳門居民免收房屋稅首3500澳門元稅款,調低出租房屋稅率至8%;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收益豁免額維持60萬澳門元,研發開支獲額外扣減,從葡語國家取得的收益免稅;豁免表演、展覽娛樂項目入場券及觀眾票的印花稅;豁免拍賣活動的印花稅;未擁有不動產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購買不動產,可獲豁免首300萬澳門元的不動產轉移印花稅(僅限於居住單位);豁免從在本澳發行債券所取得的利息及收益的所得補充稅,發行及取得有關債券免納印花稅;豁免投資基金監察費”。
本澳實行的“稅費減免”越來越多,稅基自然就會越來越窄。而如果“稅費減免”的情況不減少,那樣即使本澳某些非博彩產業發展起來,能夠明顯改變本澳的產業結構,但由於“稅費減免”那樣的產業可能也無需納稅,“本澳稅基窄”的情況依然無法得以改變。
特區政府在2001年是因為“協助市民渡過這段較為因難的時期”而推出“五項稅費減免”的“短期措施”,那麼當澳門經濟狀況變好或某些產業發展起來後,特區政府是不是就應該取消相應的稅費減免?但這些年即使是在澳門經濟快速發展的年份,也未見特區政府取消某些稅費減免,反而是“稅費減免”的範圍和力度“有增無減”。另外目前隨著本澳“演藝之都”建設的推進,多個“大型演唱會”陸續在澳舉辦,據說其中一些演唱會是“一票難求”,因此估計一些演唱會的舉辦方取得了較為理想的經濟效益;而特區政府卻要付出額外資源設立涵蓋五司範疇的跨部門大型演出活動協調小組,為在澳舉辦的大型演出項目作出安全保障、人流控制、交通及周邊配套安排等各方面的協調;在這種情況下特區政府是不是至少應該取消“豁免表演項目入場券及觀眾票的印花稅”?如果不取消,那麼即使澳門演唱會經濟發展得再好,對澳門財政收入又有何直接貢獻?
今年6月3日在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律草案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回答有記者提出的“坊間有意見關注政府會否全面取消現金分享計劃”的問題時,強調“現金分享計劃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並非恆常性的福利制度”。這顯示特區政府明確將所實施的政策分為“臨時性措施”和“恆常性制度”。但目前特區政府的實際做法是將一些“臨時性措施”視為“恆常性制度”,幾乎不考慮在何時或何種情況下取消那些“臨時性措施”,如“現金分享計劃”和“稅費減免”基本都是這樣的情況。將“臨時性措施”實際變為“恆常性制度”未必有利於澳門的長遠發展,所以目前特區政府宜考慮取消某些稅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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