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於今年二月十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通過,第三常委員會先後召開四次會議對該法案進行了審議,於今(13日)完成審議工作並簽署意見書。
法案旨在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委員會贊同法案的立法政策,並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多項完善法案內容的建議。
法案原建議概括地規定具權限當局依據國安委意見所作的決定,不屬申訴或訴訟標的。經委員會審議,認為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都是由各個單行法律具體規定哪些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或上訴。提案人同意委員會的意見,法案的新文本僅保留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
委員會建議在法案中訂明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國安委的運作機制。提案人接受該建議,新文本明確規定當行政長官不在時,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並主持會議;若兩者均不在時,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並主持會議。
法案建議若在訴訟程序中存在保護國家安全利益必要,訴訟代理人須獲法官許可方可參與訴訟。為了讓該制度在法律上更為協調及運作上更為順暢,經與委員會討論後,提案人在法案新文本中規定如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訴訟程序中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會先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當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後,法官便通知訴訟代理人提出參與訴訟程序的許可申請。提案人強調,此項制度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並非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不影響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建議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對此,委員會關注是否有足夠的監控機制。提案人解釋法案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每年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公佈後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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