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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

完成審議《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

2026年3月13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本日(三月十三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審議《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的工作及簽署了意見書。該法案在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獲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內容主要是政府為了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政策,建議在處理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權益時,將澳門居民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的期間也計算為居澳期間。此外,法案亦建議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在細則性審議法案時,整體上贊同法案的方向和內容。與此同時,委員會亦提出,按照現時《社會保障制度》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相關規定,澳門居民在外地工作,並且負擔居於澳門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的,其在外工作的期間也獲計算為在澳期間。委員會認為,既然立法的政策和精神是鼓勵居民赴合作區居住和工作,因此,建議將上述受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地擴大至包括合作區在內。政府接受委員會的建議,在送交立法會的法案第二文本中修改上述法律規定,在外地工作的澳門居民,如其負擔在澳門或合作區居住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則其在外地工作的期間可獲計算為在澳期間。

另外,委員會亦關心哪些情況可獲視為在外地或合作區工作,政府代表解釋工作的定義包括受僱工作、自僱工作及創業,居民可透過提交僱主開具的工作證明、營業執照、稅單或供款證明等文件來證明。此外,委員會還關注修法後如何簡化程序與方便市民申請的問題。政府代表表示修法後,就居民提出將上述身處外地期間計算為在澳期間的申請,預期比修法前至少可縮短5天的審批時間。另一方面,日後居民可以直接通過電子方式提出相關申請,更加方便省時。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公佈後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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