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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審議《廣告法》法案

2026年4月20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20)完成審議《廣告法》法案的工作及簽署了意見書。該法案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委員會先後舉行六次會議,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就法案內容提出多項完善建議,並獲提案人採納。

鑒於第7/89/M號《廣告活動》法律已實施逾三十五年,隨著經濟與資訊科技發展,廣告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傳播媒介發生重大變化,為此,法案引入多項針對新型廣告行為的監管規範,如互聯網廣告、比較廣告、代言廣告以及網絡直播行銷等廣告活動,訂定相關監管制度。委員會認同完善制度的必要性,令本澳法律制度能夠適應和解決廣告活動所產生的各種問題,並與鄰近地區的廣告制度機制對接及銜接國際監管規則。

針對常見的互聯網廣告,法案要求廣告不能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絡,尤其是針對以彈出或類似形式發佈的廣告,網頁或應用程式須清晰標明關閉選項及確保一鍵關閉。此外,對於網上違法廣告,法案亦規定本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有責任主動將違法的廣告“下架”及作出舉報。

然而,委員會認為法案所設定的責任主體並不合理,尤其從保障互聯網用戶不受互聯網平台所發佈廣告不當影響的角度而言,相應的義務主體應當是互聯網平台的經營者或管理者,而不應是電信業務經營者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經討論後,提案人接納了委員會意見,新法案文本規定互聯網平台的經營者或管理者,負有保障互聯網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並將違法廣告“下架”與舉報的責任。

另一方面,法案針對日漸增多的保健產品廣告亦訂定相關規範。委員會認同制度完善,尤其是對保健產品進行了明確界定,以及訂明廣告的禁止內容,回應了業界長期以來希望明確標準的訴求;法案將簡化保健產品的行政審批手續,改為報備機制,大大提升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

過去,凡戶外廣告,即便只是在商舖門外張貼海報或宣傳單張,也須向巿政署申請廣告准照,為了優化營商環境,簡化行政手續,法案建議對這些風險較低的廣告物免除申辦行政准照。此外,在平衡公共安全、秩序、環境及文化遺產保護的前提下,對廣告物安裝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向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做出預先通知,並取得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所發出的許可或進行登記。委員會認同制度完善有助於提升行政監管效率。同時,委員會也建議,要有針對性措施解決多部門參與廣告監管、協調不足等問題。提案人對此表示,將透過“一站式服務”,加強跨部門協調合作,提升服務效率。委員會對於監管機制上放寬管制與有效監管並重的創新舉措予以贊同和支持。

委員會並留意到法案規定獲發許可或登記的實體死亡或結束營業後,有關許可或登記便會被註銷,並未訂定任何變更許可或登記持有人的規定。委員會認為上述情況有可能對經營者造成不便,例如廣告主委托廣告公司發佈廣告,廣告公司成為廣告物的許可或登記持有人,若廣告公司結束營業,廣告主需重新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手續。經與提案人討論後,提案人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在新法案文本中訂定變更許可或登記實體的程序,只要完成變更手續,原有的許可或登記便不會因持有人死亡或結束營業而被註銷。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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