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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2026年10月22日    即時資訊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國家實現“雙碳”目標,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三五”規劃中有關“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工作目標,特區政府按照相關環境保護規劃有序推動各項環保工作。過去已在控制機動車輛尾氣排放及工商業場所廢氣排放方面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在移動空氣污染源方面,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是主要的移動空氣污染源之一。倘有關機械缺乏適當的維護保養,將引致黑煙等空氣污染物排放,對周邊環境質素和居民健康構成影響。為配合“綜合防治污染,構建綠色城市”的施政目標,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管,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

二、在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經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法規採用當中較嚴格的II類限值中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係數)限值作為本澳相關尾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有關標準將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而環境保護局應每兩年對有關標準進行檢討。

三、關於監察及處罰制度方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對違反有關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者,科澳門元2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而對違反有關監察規定者,科澳門元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法規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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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第961期 共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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